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区资源,不得非法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区内的土地、森林、湿地和其他资源。确需改变风景区内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