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区资源,不得非法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区内的土地、森林、湿地和其他资源。

确需改变风景区内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