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风景区规划中的景观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逐步实施。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捐资兴建景观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