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与藏传佛教财产第六十六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按照藏传佛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