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与藏传佛教财产第六十五条有效依照传承系统继承前世活佛或者以活佛名义取得的各种资产属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所有,民管会应当登记备案,由该活佛传承系统管理使用,除民管会集体研究、依规处置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馈赠、转移或者交由其他人管理、承袭。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