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与藏传佛教财产第六十一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用于藏传佛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生产生活用房,由民管会统一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