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用于藏传佛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生产生活用房,由民管会统一管理和使用。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