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跨州、县(市)举行超过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佛教活动,或者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参加人数超过一定规模、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型藏传佛教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大型藏传佛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藏传佛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举办费用。
主办大型藏传佛教活动的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藏传佛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藏传佛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指导。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