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信教公民的集体藏传佛教活动,一般应当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组织,由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和藏传佛教仪轨进行。确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可以在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地举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的藏传佛教活动,应当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