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与藏传佛教财产第五十九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和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编印、发送藏传佛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其他藏传佛教用品,经征求自治州、县(市)藏传佛教团体、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由省藏传佛教团体出具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