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五十五条有效信教公民在户外悬挂经幡应当悬挂在指定的地点内。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外悬挂经幡的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藏传佛教团体指定。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