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五十四条有效活佛应当居住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因事因病需要离开本场所到州外的,应当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