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佛(以下称活佛)传承继位,按照《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办理。

未取得《藏传佛教活佛证》的,不得以活佛身份从事藏传佛教活动。

活佛亲属不得干涉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和对活佛的教育管理,不得干预喇章财产、文物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建房居住。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