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五十三条有效藏传佛教活佛(以下称活佛)传承继位,按照《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办理。未取得《藏传佛教活佛证》的,不得以活佛身份从事藏传佛教活动。活佛亲属不得干涉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和对活佛的教育管理,不得干预喇章财产、文物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建房居住。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