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四十七条有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