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四十八条有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藏传佛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讲经中,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发挥作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