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四十六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实行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定员管理制度,并进行登记造册和报送备案,不得超定员数接纳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