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三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藏传佛教活动,应当报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进行。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