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在藏传佛教活动中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引导信教公民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正确区分民族风俗习惯和藏传佛教信仰,不得利用藏传佛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