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开展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藏传佛教教育培训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授课教师、教学内容、招生范围、培训时间等。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