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三十四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开展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藏传佛教教育培训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授课教师、教学内容、招生范围、培训时间等。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