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本场所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藏传佛教知识等。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鼓励、支持本场所人员参加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