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一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本场所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藏传佛教知识等。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鼓励、支持本场所人员参加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