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三十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藏传佛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加强本场所人员管理,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惩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本场所常住人员档案,并将接收、变更、惩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等有关情况,在三十日内报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