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藏传佛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加强本场所人员管理,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惩处。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本场所常住人员档案,并将接收、变更、惩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等有关情况,在三十日内报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