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通过民主协商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民管会),实行民主管理。

民管会由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民管会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到二名。民管会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意见后,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民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同意并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提前或者延后换届,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