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五条有效民管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藏传佛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民管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民管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