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和其他固定藏传佛教活动处所。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登记,按照《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