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藏传佛教团体与藏传佛教院校第二十二条有效藏传佛教院校应当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坚持升国旗与重要场合奏唱国歌制度,增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