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藏传佛教院校根据藏传佛教健康传承需要、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当包含招生名额、招生对象、报考录取程序、毕业和就业信息等。招生简章于招生工作启动前三个月报设立该藏传佛教院校的藏传佛教团体同意,并报主管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藏传佛教院校招收对象为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或者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一般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普通初级中学以上学历。
报考藏传佛教院校应当经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或者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推荐,按照招生条件和报考程序进行考试,择优录取。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