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藏传佛教团体与藏传佛教院校第十九条有效藏传佛教院校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办学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走中国特色宗教院校办学道路,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藏传佛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藏传佛教院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得与境外组织和人员合作办学。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