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藏传佛教院校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办学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走中国特色宗教院校办学道路,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藏传佛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

藏传佛教院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得与境外组织和人员合作办学。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