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藏传佛教团体与藏传佛教院校第十八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应当加强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生态文明教育,提高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藏传佛教团体应当加强教风建设,健全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准入、退出和奖惩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依规予以惩处。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