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藏传佛教团体与藏传佛教院校第十七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应当进行藏传佛教文化、藏传佛教典籍研究,开展藏传佛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民族团结进步要求的阐释。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