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藏传佛教团体与藏传佛教院校第十六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应当指导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规范藏传佛教活动和财务管理。藏传佛教团体应当指导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协商产生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并对担任或者离任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指导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藏传佛教团体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提出审核意见。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