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藏传佛教团体与藏传佛教院校第十五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藏传佛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藏传佛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与全国性宗教团体以及省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相衔接。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藏传佛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