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藏传佛教团体与藏传佛教院校第十四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藏传佛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