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藏传佛教团体与藏传佛教院校第十三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应当向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