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藏传佛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藏传佛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能。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