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实物、重要史迹的保护和利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