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藏传佛教工作网络,加强宗教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将藏传佛教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防范化解藏传佛教领域隐患风险。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