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为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和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支持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