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根据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设置保护设施。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由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制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