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根据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设置保护设施。
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由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制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