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根据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设置保护设施。

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由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制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