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北部山区范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建立档案,全面掌握北部山区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