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北部山区范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建立档案,全面掌握北部山区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