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二十条有效一般保护区内,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