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应当依法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转运和处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