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农业、生活废弃物资合理利用,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