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农业、生活废弃物资合理利用,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