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划定大气、水、噪声等功能区划,明确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管控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