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每年的四月定为“漯河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组织开展相关知识普及和实践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养成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习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领和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学校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教育,培养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