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