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