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