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依据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拟订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