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依据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拟订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