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主任会议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