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属于主任会议提出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属于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属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应当经该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应当由其共同签署。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